《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下称“《规定》”)自2022年3月15日正式施行,为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定》主要对网络消费合同权利义务、责任主体认定、直播营销民事责任、外卖餐饮民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

1. 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是否有效?

电子商务经营者利用优势地位 ,制定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该格式条款无效。《规定》明确规定,如合同中出现诸如“收货人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符合约定”、“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请求调解、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权利”、“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一概由平台内经营者承担”等其他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电子商务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均为无效条款,对消费者不产生法律效力。

2.网络店铺转让未公示,店铺与消费者的纠纷责任由谁负责?

现实中网络经营账号及网络店铺转让的情况较为普遍,但不少经营者不知道需依法进行信息变更公示,当消费者与网络店铺产生纠纷后,转让人与受让人常常互相推诿责任,《规定》对此明确规定,平台内经营者将网络账号及店铺转让给其他经营者,但未依法进行相关经营主体信息变更公示,实际经营者的经营活动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有权主张注册经营者、实际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为避免转让人对店铺转让后发生的纠纷需承担责任,应依法做好信息变更公示

3.网购商家能否引导消费者在网购平台之外私下交易?

网购商家或许会有疑问,如果商家引导引导消费者通过交易平台以外的方式进行支付,比如通过客服个人微信收取货款,当商品出现质量等问题双方产生纠纷后,商家能否以未经过交易平台支付为由主张其不承担责任?对此,《规定》明确规定,网购商家以未经过交易平台支付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高于法定赔偿标准的承诺是否应当遵守?

实践中,有些经营者为提高销量会作出高于法定赔偿标准的承诺,而一旦产生纠纷,经营者又拒绝兑现承诺。根据《规定》,平台内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其向消费者承诺的赔偿标准高于相关法定赔偿标准,消费者有权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按照承诺赔偿

5.网络直播营销中实际销售主体辨识不清?

直播平台必须标明实际销售者。如消费者因在网络直播间点击购买商品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直播间运营者不能证明已经以足以使消费者辨别的方式标明其并非销售者并标明实际销售者的,消费者可以主张直播间运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责任。

6.拆封就不能退货?

根据《规定》,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完好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商品已拆封为由拒绝七日内无理由退货,但消费者定作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商品、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等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除外。

7.商家提供奖品或赠品需担责?

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提供的奖品、赠品或者消费者换购的商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得以奖品、赠品属于免费提供或者商品属于换购为理由主张免责。

8.外卖平台未尽审查义务,需要担责吗?

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未依法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有权主张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解答由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提供

美编:佩婷 刘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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