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号)及《关于3项企业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两份公告,明确了部分取消的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的相关后续管理。

其中,针对取消的“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核准”明确了在小型微利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方式由事前审批改为事后备案的基础上,进一步简化备案手续,对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办理2014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填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之《基础信息表》(A000000表)中的“104从业人数”、“105资产总额(万元)”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备案。

这一变化,既避免了让纳税人重复报送资料,又较好利用税务机关已掌握信息加强了管理。

 

来源:顺德区地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