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家住禅城江湾路的许先生而言,距家不远的水泥混凝土供应站,不断的粉尘、噪音污染,给其生活带来严重影响。然而,水泥站被禅城环保局处罚后,其隶属公司却反告环保局要求撤销处罚。昨日,该案传来终审结果:处罚依法有效。

据悉,这座位于禅城马鞍街的水泥混凝土供应站始建于1985年,隶属佛山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水泥站于1986年正式投产,并在2000年、2010年先后更新设备。然而,伴随着水泥站的投产,周边居民对于它的投诉始终不断。

2013年底,水泥站南面建成星语花园小区,两者仅隔一条马鞍街,最近直线距离不到20米。由于极大的粉尘、噪音污染,星语花园住户对其投诉不断。随后,禅城区环境保护和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水泥站并未通过环评,而且配套治理设施也未建成,导致粉尘、噪声未经治理便自然扩散,于是作出责令停产,并罚款6万元的决定。

可是,市政公司缴纳罚款后,水泥站依旧生产。去年4月,禅城环保局发出催告书,催令水泥站停止生产;而另一边,市政公司却将禅城环保局告上法院,要求撤销行政处罚。

在市政公司方看来,水泥站在1986年已建成投产,当时《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尚未发布实施,且水泥站2000年新增设备时,该用地属于工业用地,周边并无住宅小区,属非敏感区; 而2010年更新设备,由于不属于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因此不需要报批环评。

市政公司诉称,希望法院能充分考虑“历史原因”及“社会因素”,给该公司纠错的机会。而禅城环保局认为,虽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生效,但市政公司一直未给水泥站报批环评,配套环保设施也一直未建成。

一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了市政公司诉求,认定禅城环保局所作的行政处罚有效。市政公司不服上诉,佛山中院审理认为,市政公司违法行为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施行前后都存在,部门处罚并未违反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同时按规定,不论涉案用地属敏感区还是非敏感区,建设项目都应进行环评。据此,佛山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佛山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