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在顺德区大良镇经营某美容院,后因转投资其他行业,与B协商一致,A把美容院的经营权、商铺装修、机器设备、美容产品作价60万元转让给B,B于签订《商铺转让协议》之日支付30万元,一年内支付余款30万元。

B支付了30万元后,余款30万元迟迟不肯支付。协商无果,A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按协议约定向其支付商铺转让余款30万元。但B在庭审中抗辩,A并未全面履行《商铺转让协议》中约定的义务,并未把美容院的经营权、美容院的品牌授权以及美容院的承租权转让给B。

本律师作为A的委托代理律师,A告知本律师,B属狡辩,商铺的经营权、承租权已经全部转给B。为了推翻B的主张,本律师向工商部门调取了该美容院变更工商登记的情况,发现美容院的工商营业执照是A、B共同为股东,而美容院的承租合同也是A、B共同作为承租人,B看到该材料后,异常惊讶,说从来没有签署过相关的文件,变更登记的工作全部交给中介机构办理的,相关租赁合同及股东变更文件全部是他人冒签。这明显是B处心积累设计的陷阱,依约支付了第一笔转让款,取得A的信任,把整个转让美容院的手续交给中介机构办理后,再在相关的变更登记手续中“下手脚”,使A“违约在先”,从而拒绝支付余下的转让款30万元。

该情况的出现,使得A陷入非常被动的境地,若要推翻B的主张,必须进行笔迹鉴定,再重新举证证明A已经全面履行了转让义务,但笔迹鉴定明显会使诉讼期间大大拖长,A作为收款方,即使最终胜诉,也输了时间成本。本律师在分析整个案件的得失利弊后,建议A与B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B向A支付25万元。

91056052

律师解读:

本案本来是一个非常常见的店铺转让交易,也是一个非常简单的法律关系,就是因为转让方疏忽大意,轻视变更工商登记手续的重要性,而使自己陷入败诉的境地。因此,建议广大的企业主,在办理企业工商登记变更手续时,不能只图省功夫,交给中介机构后就全不过问,当纠纷出现时,就只能输少当赢。而如果因为中介机构的冒签行为,导致企业的损失,企业最终把帐算到中介机构头上,中介机构将有可能被追究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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