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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税收秩序,促进税收公平,提高税法遵从度,省地税局于7月25日发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以下简称新《办法》),并于2014年9月1日(税款所属时期,下同)起施行。为方便大家更好了解该《办法》,现将新办法的主要变化介绍如下:

(一)把“每月应纳税经营额(不含开出发票额)”改为“每月应纳税经营额”(包含开出发票额,下称“经营额”),并将双定户按定额加发票征收方式改为按定额与发票额孰高(即定额比较发票)征收方式,即开出发票额高于核定经营额时,按开出发票额全额计算征收应纳税款。

(二)为切实减轻小型微利双定户的税负,落实应纳税所得额计算须扣除业主费用的原则,明确区分“所得额”和“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公式“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如下:应纳税所得额=所得额-业主费用扣除标准(根据财税[2011]62号文规定,每月3500元,一年42000元),所得额=经营额×所得率,所得率直接套用现在执行的应税所得率;纳税人经营多种行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核定其适用某一行业的所得率。(2)公式“适用税率”的,先计算出月应纳税所得额,再换算成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并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最后计算出每月应纳所得税额。

(三)新《办法》于2014年9月1日起施行,9月1日至12月31日为过渡期。

在8月31日前,全省将对原已定额的双定户的月经营额进行一次重新核定,计算公式:新核定的月经营额=原核定的月经营额+最近三个月平均发票开出额。

(四)新《办法》适用我区范围内采用定期定额征收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含未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业户,但不含从事财产租赁的双定户)。兼营财产租赁项目的则该项目无需调整。

(五)新《办法》明确了先公示后下达定额的程序。核定定额之后要先公示,纳税人对公示的定额无异议的才下达定额,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地点、范围、形式应当按照便于定期定额户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定。

(六)双定户年中停业或注销导致某一个纳税年度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可以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