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材公司业务员王某为牟取私利,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低价倒卖钢材,后双方发生争议,买方将该钢材公司诉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并返还货款,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商贸公司起诉称:原告与被告钢材公司于2009年12月1日签订销售合同一份,约定由被告为原告供应钢材3000吨,合同总价款为一千余万元,款到发货。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先行支付480万元货款,但被告仅发送了价值为60万的钢材,剩余价值为420万元的钢材至今未交付,现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买卖合同关系,并要求被告返还货款420万元。

被告钢材公司答辩称:被告确实收到了原告支付的480万元货款,但是被告与原告签订销售合同中约定的钢材价格远低于当时的市场价格,甚至低于被告的进货价格,因此不可能是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上的被告公章是公司的业务员王某骗盖的。现王某因涉嫌违法犯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被告还怀疑整个交易过程系王某与原告恶意串通骗取钱财,因此不能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虽主张双方签订的合同上的公司公章为业务员王某骗盖,但未提交足够的证据证明。即使该公章确为王某骗盖,亦属被告公章保管不善,被告因此应对外就王某的不法行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关于王某涉嫌职务侵占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一事,与本案争议无关。被告未能按约如数向原告供货,致使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原告的相应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法院予以支持,故判决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解除,被告返还原告货款420万元。

(来源: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