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矿泉水公司雇佣王某作为公司总经理,一年半之后,该公司就以损害公司利益,造成公司资产流失为由,将王某告上了法院。日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王某赔偿公司经济损失5200余元。

原告某矿泉水公司诉称:2007年6月6日,公司聘任王某担任公司总经理,双方签订《经营目标考核》,约定王某为企业经营的产品质量事故、企业效益、企业员工工资下降负责并向股东负责。在王某担任总经理期间,其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在核对帐目过程中,王某拒不配合,未将其持有的业务登记卡交财务备案,造成无法核实追讨货款3000余元;在王某经营管理期间,公司水桶流失2866只,饮水机流失25台,流失资产合计27000余元。矿泉水公司认为,根据公司法和双方签订的《经营目标考核》,王某应对上述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请求门头沟法院判令王某赔偿公司损失30000余元。

王某辩称:业务登记卡一直在公司保存,不应由自己赔偿货款。自己在经营期间开展了促销活动,公司购买的25台饮水机除自用2台之外全部赠送给客户。因自己与前任经理未进行交接,公司所述流失空桶的数量不准确,不同意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门头沟法院经审理认为,业务登记卡是客户收货的原始凭证,因缺失导致矿泉水公司应收帐款难以收回,王某负有保管不善的责任,应当承担赔偿。王某开展赠送饮水机的促销活动之时没有给自己谋取私利,故王某不需要赔偿饮水机流失损失。王某任职时,双方未对公司资产进行过清点,但王某在经营期间未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应当予以适当赔偿,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